(2015)兰民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鲁海利与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海利,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510号原告鲁海利,男,1985年4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鲁合成,男,1959年12月23日生。系原告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董事长。原告鲁海利诉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瑛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海利委托代理人鲁合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海利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购买被告所开发的叁合名城小区第5栋2单元202号房,购房金额为321465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0月1日前交付原告所购房屋,但被告却于2015年8月31日交房,逾期334天,按合同约定,超期后被告人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应承担违约金334×321465×1/10000共计10736.931元。由于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736.931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其兰考分公司称,原告诉被告延期交房诉请承担违约金,而原告延期交房是有一定的客观理由的。1、建设该批房屋从征地到拆迁以至于到各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延误了时间,为此工期得到了相应的顺延,这是被告无法消除,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这点请各位原告可以充分理解。2、临近按合同交房之日,被告公司组织召开会议,让销售公司及时通知各位业主,对延期交房表示歉意并给以下优惠条件。免除业主装修期间的水电费,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已经有销售公司通知了业主。请原告理解被告的难处。在法院的主持下我们可以协商解决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鲁海利于2014年5月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兰考县汴兰大道南侧、朝阳路西侧的叁合名城的第5幢2单元2层202号房一套。合同约定:“出卖人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买受人鲁海利。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18.41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2714.85元,总金额321465元。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达到居住使用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2014年10月1日前,被告未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14年12月10日,原告领取了房屋钥匙。后原告以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房屋交接验收表及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鲁海利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交付验收合格的房屋是产生纠纷的原因,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房屋钥匙的交付应该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本案中原告已于2014年12月10日领取房屋钥匙,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期间应自2014年10月2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10日止,按原告已交付房屋价款321465元的日万分之一(即32.1465元/日)计算,共计2250元(保留整数),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2014年12月11日以后的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鲁海利逾期交房违约金2250元;二、驳回原告鲁海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鲁海利负担10元,被告河南省第一建设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瑛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卜家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