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9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勇与穆春波、王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穆春波,王友,梁山华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潘庄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9059号原告李勇。被告穆春波。被告王友。被告梁山华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梁山街道办事处梁山庄村村南济梁路西。负责人谷绪伟,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潘庄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潘庄镇政府院内。负责人汤凤健,经理。原告李勇与被告穆春波、王友、梁山华盛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潘庄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勇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马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