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影(2015)800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影,范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刘影,女,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前进街,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被执行人范文忠,男,1960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永平乡九连山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0********。申请执行人刘影与被执行人范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文忠欠原告刘影货款1228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5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文忠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长 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贾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