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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润毛与刘峡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毛,刘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张润毛,男,汉族,农民,生于1949年11月6日,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刘峡,男,生于1971年6月1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张润毛与刘峡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刘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陕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