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韦某与覃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覃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2170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曾凡连,宾阳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甲。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忠贤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谭秋铭担任记录。原告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凡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诉称,2012年6月,原告与被告覃某甲在广东省深圳市××(××)界谷五金有限公司务工时认识。因工作关系双方互有往来,被告借以关心原告工作和生活为由而主动接近原告,其声称未婚并愿意与原告恋爱结婚,原告对此信以为真。后来,被告在公司外面租房居住,原、被告因此而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在深圳市石岩人民医院产下一子覃子永。2015年8月,原告因产后虚弱多病,被告提出由其本人带儿子回被告老家给其母亲携带,安排定妥后再返深圳照顾原告。同年9月1日,被告带儿子回老家后就更换电话号码,与原告断绝联系。原告念子心切,便与被告的胞弟覃安平于9月22日从深圳回到宾阳县甘棠镇石壬村,在被告家中并未见到被告及儿子覃子永。经多方了解,原告才知道被告已经结婚,并且已生育有两个女儿,原告方知蒙受了被告的欺骗。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或债务。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儿子覃某丙,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韦某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被告的户籍证明及户籍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并证明被告已婚生育的事实;3、深圳居住证,证明被告在深圳务工居住的事实;4、分娩记录单,证明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有男婴的事实;5、覃某甲和儿子的照片,亦证明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有男婴的事实。被告覃某甲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在广东省务工时认识,后来,原、被告在公司外面租房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产下一子覃子永。2015年9月,被告以带儿子回老家给其母亲携带为由,离开了原告,并更换电话号码,断绝与原告的联系。儿子覃子永现跟随被告生活。为了抚养儿子覃子永,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儿子覃子永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原、被告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同居期间生育覃子永,属于非婚生子。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同居后生育了非婚生子覃子永,双方对覃子永均有抚养和教育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覃子永至今未满周岁,根据该规定,非婚生子覃某乙由原告韦某抚养,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明显高于当地生活水平,因此,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承担的抚养费为35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甲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儿子覃某丙,被告覃某甲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韦某支付覃子永的抚养费350元,直至覃子永年满18周岁止。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被告覃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忠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谭秋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