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与武汉市黄陂区华翔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叶新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武汉市黄陂区华翔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叶新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华翔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叶新铭。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陂支行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484179.89元,执行费6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48号的被执行人华翔公司、叶新铭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4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47号案件合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48号案中执行,故(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47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47号案件并至(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48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94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周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