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张拥军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拥军,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张拥军,女,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拥军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拥军于2015年12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拥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元,由原告张拥军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