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巧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任永福与巧家县凉坪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福,巧家县凉坪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264号申请人任永福,云南省巧家县人,务农,住巧家县。被执行人巧家县凉坪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和武,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任永福申请仲裁与被执行人巧家县凉坪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巧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巧劳人仲调(2015)2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巧家县凉坪煤矿有限公司未支付剩余的30000元,权利人任永福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巧家县凉坪煤矿有限公司已将该案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缴纳。申请执行人任永福已将案款领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巧劳人仲调(2015)21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天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武绍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