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刚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润锁返还集资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亮,赵润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1037号申请执行人刘刚亮,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陕西省蒲城县公路管理站,职工。被执行人赵润锁,男,194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公路管理站,退休职工。刘刚亮申请执行赵润锁返还集资款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不知去向,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征得申请执行人刘刚亮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渭中法民二终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国建代审判员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