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光明五金电器经营部与被告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延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乐园商业街光明五金电器经营部,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延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广饶县乐园商业街光明五金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广饶县乐园东中心市场64号房。经营者张光辉。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君,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延建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乐园商业街光明五金电器经营部诉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延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饶县乐园商业街光明五金电器经营部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乐园商业街光明五金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3元,保费费420元,由原告广饶县乐园商业街光明五金电器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何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