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韩凯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凯,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韩凯,男,住所地江源县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地址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鞠朝贵。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韩凯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劳人仲调字(2015)49号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韩凯案款21060元,承担执行费216元。本院已执行21060元,现因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调字(2015)4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祁汝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