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庄锐辉与刘洁明,陈斐妮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锐辉,刘洁明,陈斐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庄锐辉,男,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刘洁明,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陈斐妮,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庄锐辉与被执行人刘洁明、陈斐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汕中法民二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洁明、陈斐妮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洁明名下车牌号码为粤D×××××丰田佳美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陈斐妮名下位于汕头市金平区某某城×××××全套房产。案件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岐执字第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少宏审 判 员 林 啸代理审判员 陈秋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得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