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唐柏松与被上诉人李兴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柏松,李兴陈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柏松,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略阳县城关镇大坝黑山沟社。委托代理人贺林海,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陈,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略阳县城关镇七里店村沙坪社。委托代理人张超,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柏松因与被上诉人李兴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民初宇第00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柏松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林海、被上诉人李兴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民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47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唐柏松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丁腾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潘鹏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函略阳县人民法院:上诉人唐柏松与被上诉人李兴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已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提出以下问题,供重审时参考:关于被上诉人李兴陈是否有重大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的问题。经查,涉案脱粒机在工作时,操作人员应站在脱粒机的正前方送料,以确保安全,而李兴陈当天在向脱粒机送麦草时,其本人是站在脱粒机侧方操作的,属违规操作,且其该违规操作行为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被上诉人李兴陈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唐柏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上述事实是否相悖?如果被上诉人李兴陈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的话,那么上诉人唐柏松已经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是否应纳入总损失中,一并处理?本案被发回重审,主要是由于本案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新的证据,使本案案情发生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