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470号—2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温福生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正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470号—2原告温福生。被告鄂尔多斯市正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福生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正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原告温福生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正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温福生负担。审 判 长 刘海荣代理审判员 袁登云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崔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