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原告蒋雷生与被告陈建平贾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雷生,陈建平,贾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蒋雷生。被告陈建平。被告贾磊。原告蒋雷生与被告陈建平、贾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雷生,被告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雷生诉称:2010年11月22日,被告陈建平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三个月,由被告贾磊提供担保。原告按被告陈建平的要求将5万元借款交付给了梁某,出具借据时一并将梁某之前所欠原告的9000元利息写入了借条金额中。原告考虑与被告陈建平系朋友关系,提供借款时以王某某的名义与被告陈建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于2012年6月以王某某的名义提起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借款系由原告向其交付,其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某因此撤回起诉。为此,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被告陈建平辩称:被告贾磊是担保人,不用偿还借款。涉案借款先是王某某起诉,现在又是蒋雷生起诉,被告陈建平对此有异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借条上被告陈建平的签名及指印属实,但借条内容不是被告陈建平书写,借款是5万元,不是借款合同上载明的5.9万元。借款人处王某某的名字是后写的,被告陈建平并不认识王某某,只认识原告。当时是梁某(音)无力偿还欠原告的钱,原告让梁某再借钱,梁某就找到被告陈建平,让被告陈建平借款用于沙塘,后来被告陈建平就向原告借款5万元,但原告未将借款交给陈建平,而是交给了梁某。梁某因此给被告陈建平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但现在梁某人找不到了。综上,被告陈建平未收到涉案借款,不同意偿还借款,私底下该怎么办怎么办。被告贾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2日,被告陈建平向原告借款5万元,由被告贾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陈建平、贾磊分别在借款合同上借款人、担保人处签字捺印,贷款人处原告未签字。此外,被告陈建平另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合同及借条金额均记载为5.9万元,但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借款本金为5万元。涉案借款合同及借条出具后,原告将借款交付给了梁某。梁某为此向被告陈建平出具5万元借据一份,被告陈建平称该借据系梁某于2010年11月23日向其出具,将落款日期书写为2010年11月22日。另查明,原告取得涉案借款合同及借条一段时间后,由案外人王某某在借款合同上贷款人处签名。后王某某持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及借条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3)新民初字第2737号】,要求被告陈建平、贾磊向其偿还涉案借款。该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以涉案借款系原告向被告交付,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自愿撤回起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及(2013)新民初字第2737号卷宗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贾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原告虽未向被告陈建平直接交付涉案借款,但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被告陈建平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梁某向被告陈建平出具5万元借据的事实,能够推定借款双方就借涉案借款存在由出借人向第三人履行交付款项义务的约定。原告向梁某交付借款,被告陈建平因此接受梁某向其出具的5万元借条,实际是认可原告已履行向其提供5万元借款的义务。因此,被告陈建平应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至于被告陈建平和梁某之间的纠纷,双方应另行解决。被告贾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陈建平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依法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磊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平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雷生偿还借款5万元。二、被告贾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陈建平、贾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建平、贾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方方人民陪审员 杨民生人民陪审员 卢太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高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