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执字第0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安妮与徐长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妮,徐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090-3号申请执行人胡安妮。被执行人徐长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安妮与被执行人徐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长安于2015年12月1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安妮与被执行人徐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周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