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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执字第0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胡安妮与徐长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安妮,徐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090-3号申请执行人胡安妮。被执行人徐长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安妮与被执行人徐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长安于2015年12月1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安妮与被执行人徐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周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