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军如与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如,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069号原告周军如,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代理人茅健,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亚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男。委托代理人朱令萍,女。原告周军如与被告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军如及其委托代理人茅健,被告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华、朱令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军如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1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约定原告担任保安岗位,月工资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原告不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相应赔偿金。为此,原告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诉,经仲裁裁决,现原告提出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1,320元。原告周军如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裁决书,证明本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2、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期限;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被告于2015年7月2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4、工资条、银行客户交易明细,证明原告工资情况。被告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原系被告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7月15日18:50左右,原告在被告驻外高桥森兰园区庭安岗当班期间,不履行保安员职责,不按规定关闭大门,任由闲杂人员自由进入封闭园区,被客户检查时发现拍下视频并书面投诉,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根据《森兰园区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初稿)》第二条“森兰园区保安固定岗位职责”第四款及《森兰园区安保部管理处罚条例(初稿)》第18条的规定,被告经研究决定给予原告记过处分,并根据被告制定的《员工守则》第5条第1项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第26条的约定,自2015年7月24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四团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员工守则,证明被告的规章制度;2、2015年7月15日视频,证明原告违纪事实;3、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森兰园区值勤岗需整改的函》,证明客户向被告投诉;4、2015年7月15日驻森兰园区内牡丹园的员工金先生的投诉信,证明其反应原告不在岗的事实;5、森兰园区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初稿)及森兰园区安保部管理处罚条例的公示照片;6、森兰园区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初稿)、森兰园区安保部管理处罚条例(初稿),证明被告的规章制度;7、2015年7月23日保安队员会议记录,证明被告决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没有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违纪处理单的公示照片;9、邮寄凭证,证明被告向原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10、2015年5月5日、5月29日、6月20日保安队员培训记录,证明被告告知原告规章制度。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7、9、10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认为未见过,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被告已出示证据3原件,故本院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认为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采纳原告的质证意见,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6、8,认为未见过,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被告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已告知原告,故在本案中不予确认。基于上述质证意见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于2005年4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该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你(即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18点50分左右,在森兰园区庭安岗当班期间,未履行保安员职责,不按规定关闭大门,任由闲杂人员自由进入园区,被甲方单位检查时发现并投诉,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针对此事件,公司经研究决定,给予你记过处分,并依据你与公司签订的《员工守则》第五条第1款及《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2015年7月24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原告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320元;2、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23日超时加班工资差额2,162元;3、2014年6月至9月及2015年6月至7月高温费1,200元;4、2014年度、2015年1月1日至7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148元。经仲裁,裁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23日超时加班工资差额2,162元、2014年9月、2015年6月至7月15日高温费500元、2014年度、2015年1月1日至7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69.43元。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出起诉。另查明,1、被告制定的《员工守则》第一条“保安人员的规章制度”第二款规定“对保安队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单次罚款50元至200元或警告、记过处分:……5、上岗时态度散漫,不文明用语的;工作马虎,对人员及车辆进出未作任何检查验证的;……”;第五条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本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1、在工作中有违反本公司或保安人员规章制度达到3次警告或1次记过处分的。……”2、2015年5月5日的《保安队员培训记录》中“培训内容”载明“三、夏季来临,岗上队员对车辆及人员进行检查讯问,把门禁管理好,做到随手关门,货物出岗必须有出门证,加强对车辆和闲杂人员的管理”。2015年5月29日的《保安队员培训记录》中“培训内容”载明“五、门禁要管理好,做到随手关门,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要进行检查和讯问,有物品出岗,必须有出门证方可放行”。2015年6月20日的《保安队员培训记录》中“培训内容”载明“1、……要求坐岗队员管理好门岗,必须做到随手关门”。2015年7月23日《保安队员会议记录》中“会议内容”载明“通报2015年7月15日夜班18:50左右庭安岗队员周军如执勤期间未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关闭大门,任由闲杂人员自由进入园区,致使客户单位强烈投诉,影响极其恶劣。鉴于周军如严重违纪行为,公司经研究决定给予周军如记过处分,自2015年7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上述四份记录上均签字确认。3、被告已按照仲裁裁决支付原告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23日超时加班工资差额2,162元、2014年9月、2015年6月至7月15日高温费500元、2014年度、2015年1月1日至7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69.43元。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以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18时50分左右,在森兰园区庭安岗当班期间,未履行保安员职责,不按规定关闭大门,任由闲杂人员自由进入园区,被甲方单位检查时发现并投诉”为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记过处分,并根据相应规章制度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原告的违纪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现根据被告提供的2015年7月15日视频中显示,原告在森兰园区庭安路保安岗亭当班期间,确实存在未关闭大门,且有路人随意进入该园区,而原告未加以检查验证,并被被告客户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发现并投诉。被告于2015年5月5日、5月29日、6月20日保安培训时多次要求原告等保安队员做到关闭大门,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要进行检查和讯问,而原告明知其负有相应职责的情况下,仍将园区大门开启,并任由人员随意进入,势必造成安全隐患。故被告据此根据员工守则的规定,给予原告记过处分,并以此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1,3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因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已经按照仲裁裁决支付原告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23日超时加班工资差额2,162元、2014年9月、2015年6月至7月15日高温费500元、2014年度、2015年1月1日至7月2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69.43元,故本案中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军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