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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二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贵堂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贵堂,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632号原告石贵堂。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梅山路梅谭巷55号。负责人陈艮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贵堂与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贵堂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贵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贵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贵堂负担298.5元审判员  郝宏海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胡娅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