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金龙粮油经营部与凌金桂、凌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书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金龙粮油经营部,凌金桂,凌火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610号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金龙粮油经营部,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经营者彭清图,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王锋、何玉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凌金桂,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凌火明,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柯巧鑫,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金龙粮油经营部与被告凌金桂、凌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金龙粮油经营部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金龙粮油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丰泽区金龙粮油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