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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星际理发店与欧碧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861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星际理发店,住所地:佛山市。注册号:440683600352778。经营者:唐锦波,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身份证号码:×××3718。被告:欧碧波,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身份证号码:×××1956。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星际理发店诉被告欧碧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赤戈独任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赤戈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陆兰欢、人民陪审员陈伟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经营者唐锦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原告2014年10月16日帮被告先垫付股金38000元,现在理发店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本想与被告友好解决股金问题的,但在2015年7月13日即理发店结业前一天被告故意取走理发店现金4000元,从此失去联系。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归返原告股金38000元及挪用的公款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星际造型股份合同》、股金扣除协议书,证明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帮被告先垫付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星际理发店股金38000元。被告没有提供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彼此间能相互印证,被告亦没有提出抗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股金38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星际造型股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了股权的份额及相应的股金,但被告方迟迟未予缴交相应的股金,现原告方向被告方追要股金,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称被告应归还的4000元,因无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欧碧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碧波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星际理发店偿还股金38000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星际理发店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赤戈代理审判员  陆兰欢人民陪审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范晓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