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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州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静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7月23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Z63**号小型汽车从巴中回风往通佛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州区二环路西段时,被正在检查酒驾的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巴中市骨科医院提取血液。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户籍常表等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无辩解意见,请求法庭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一致。认定其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来源于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2015年7月23日例行检查,并于同年9月1日决定立案侦查。2.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及保证人身份信息。证明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后于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3.检查笔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原件等。证明公安交通民警于2015年7月23日例行酒驾检查,张某某呼气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对张某某提取血样并传唤调查。4.血样提取登记表、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巴)公(物)鉴(乙醇)字(2015)389号鉴定文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送达回执。证明经抽血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并将结果告知了张某某。5.驾驶证及信息查询、常住人口信息表、车辆信息查询及行驶证。证明张某某身份信息及持有驾照和机动车辆的情况。6.光盘及相关说明。证明张某某被检查抽血等均有相应影像资料。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3日晚上,其表弟张某某等在其家吃饭,张某某大概喝了两瓶啤酒,后开车回租住处的路途就被查了。8.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7月23日晚上其在表哥何某家吃饭,喝了大概两瓶啤酒,后开车回租住处路上被例行检查酒驾,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后抽血送检,对其抽血检验结果为110.6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验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及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