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辛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德琦与蓬莱市大辛店镇母官都村村民委员会、宋庆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琦,蓬莱市大辛店镇母官都村村民委员会,宋庆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368号原告王德琦,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邢燕。被告蓬莱市大辛店镇母官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呼守良,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宋庆永,男,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琦与被告蓬莱市大辛店镇母官都村村民委员会、宋庆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士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