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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辛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德琦与蓬莱市大辛店镇母官都村村民委员会、宋庆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琦,蓬莱市大辛店镇母官都村村民委员会,宋庆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368号原告王德琦,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委托代理人邢燕。被告蓬莱市大辛店镇母官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呼守良,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宋庆永,男,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琦与被告蓬莱市大辛店镇母官都村村民委员会、宋庆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士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