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本县刑初字第00261号公诉机关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本溪市明山区,户籍所在地本溪市明山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公诉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在经营本溪某有限公司某电器分公司期间,国家实行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其与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签订家电下乡产品授权经销协议后,于2010年提出申请,经本溪满族自治县商业局、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审核批准后,成为家电下乡定点销售商,并签订承诺书,受本溪满族自治县商业局、小市镇财政所的委托开展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及垫付补贴资金工作。垫付后持家电下乡补贴申请表、标识卡及发票到小市镇财政所兑付补贴款。被告人周某某于2010年2月至2013年1月间,先后多次冒用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多个农村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采取虚报冒领的方法,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共计人民币53900余元,并非法据为己有。后被告人周某某到检察机关投案。另查明,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周某某全部违法所得被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本案线索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谢某某、孟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本溪某有限公司某电器分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本溪某有限公司某电器分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授权书及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辽宁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本溪某有限公司某电器分公司与本溪满族自治县商业局签订的承诺书、被告人周某某套取家电下乡补偿金额明细表、辽宁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明细表、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溪满族自治县商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本溪某有限公司某电器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财建(2009)155号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服务业委员会、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辽财流(2009)43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推进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服务业协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物价局、省委宣传部、农村经济委员会、环保厅、供销合作联社、国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辽财流(2009)301号转发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请表、购买家电发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表、无前科劣迹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取虚报冒领的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爱书人民陪审员 徐 慧人民陪审员 赵德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会师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三百八十三条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三款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三款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