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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城西明岳汽车租赁行与被告刘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西明岳汽车租赁行,刘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1978号原告西宁城西明岳汽车租赁行,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法定代表人都可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存晖,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被告刘强,男,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现因涉嫌犯罪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城西明岳汽车租赁行与被告刘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城西明岳汽车租赁行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西明岳汽车租赁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宁城西明岳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150元,全额退还原告城西明岳汽车租赁行。审判员  马志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师新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