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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新民诉青岛中运荣达货柜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民,青岛中运荣达货柜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958号原告杨新民,男,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XXX。被告青岛中运荣达货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杨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新民与被告青岛中运荣达货柜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起诉主体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新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张成镇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傅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