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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甄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0810749315。被告: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魏鹏飞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