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甄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马青山,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4200810749315。被告: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甄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应当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魏鹏飞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曹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