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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仲林与戎伯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林,戎伯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1515号原告:陈仲林。委托代理人: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曹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戎伯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仲林诉被告戎伯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仲林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戎伯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仲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35元,减半收取2,4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龙金鹏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柳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