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许学才与戴明成、汤巧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才,戴明成,汤巧成,江苏龙锦科技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许学才。委托代理人汪斌。被告戴明成。被告汤巧成。委托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龙锦科技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钱家边村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学才与被告戴明成、汤巧成、江苏龙锦科技生态农业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学才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学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学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学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陆玉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章玮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