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董 明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薛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