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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董 明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薛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