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宋涵与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涵,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宋涵,男,汉族,1980年1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申请执行人宋涵与被执行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宋涵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褚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邵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