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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立伟与吴凤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伟,吴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伟,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吴凤春,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榆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此案属于重复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贾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