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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曹某、席某某诉转某、陈某某、朱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曹某,席某某,转某,陈某某,朱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105号原告曹某某,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原告席某某,女,1984年6月9日出生。上列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转某,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被告朱某,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关于原告曹某某、曹某、席某某诉被告转某、陈某某、朱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曹某、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王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