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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晓丽诉安阳市灯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安阳市灯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515号原告曹晓丽,女,1979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灯塔医院,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中段。负责人缑元冲,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晓丽诉被告安阳市灯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丽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