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晓丽诉安阳市灯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安阳市灯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515号原告曹晓丽,女,1979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红英,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灯塔医院,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中段。负责人缑元冲,院长。委托代理人张爱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晓丽诉被告安阳市灯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丽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