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行非审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对大连奇运生制药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奇运生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普行非审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中心路。法定代表人姜天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斌,系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大连奇运生制药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大连普兰店经济开发区渤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秦喆,系经理。经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4日对被执行人大连奇运生制药有限公司作出了普人社监理决字[2015]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作出的普人社监理决字[2015]009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人社监理决字[2015]009号行政处理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琳审 判 员  曲 跃代理审判员  周久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