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希林与王守印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希林,王守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王希林。被执行人王守印。王希林与王守印赡养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守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希林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守印支付37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在履行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院确认,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王守印未按和解协内容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希林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26号《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汤瓦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曙玮审 判 员 杜连鹏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运士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