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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民初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3361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石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冯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