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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29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7年1月2日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小学文化,佛山市禅城区海伦广告策划制作部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2015年7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继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任职于佛山市禅城区海伦广告策划制作部,负责广告后续工作,其利用工作便利知道被害人李某经常将一张卡号为62×××19的农业银行卡和密码放在公司。2015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将该信息告诉陈某彬、孔某喜,并由陈某彬、孔某喜于次日凌晨携带工具到海伦广告策划制作部,以破锁的方式入内盗取上述银行卡,并取走卡内人民币8000元。事后,被告人陈某分获人民币2000元。同年7月27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人民路维也纳酒店后街首层第二铺位抓获被告人陈某。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取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个人账户基本信息查询,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交易流水帐,谅解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淋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