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广盛、文娟申请执行贵州黔东南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9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胜,文娟,贵州黔东南园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王广胜。申请执行人文娟。被执行人贵州黔东南园鑫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凯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贵州黔东南园鑫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1月3日前支付申请人王广胜、文娟案件受理费9005.00元。但被执行人贵州黔东南园鑫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黔东南园鑫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贵州黔东南园鑫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9055.00元划至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14010001201100023402账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顾祥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舒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