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少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侯某甲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侯某乙、侯某丙、张某甲、侯某丁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张某甲,侯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少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甲,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辩护人万军明,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侯某乙,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被告人侯某丙,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辩护人路如英,女,系被告人侯某丙之母。被告人张某甲,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被告人侯某丁,男,1985年3月4日出生。辩护人侯兰兰,女,系被告人侯某丁之妻。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未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安林检未检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甲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侯某乙、侯某丙、张某甲、侯某丁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26日、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党苏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郭某甲、张某乙、侯某未,被告人侯某甲及其辩护人万军明,被告人侯某乙,被告人侯某丙及其辩护人路某某,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侯某丁及其辩护人侯兰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妨害公务罪2014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丙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与同村村民侯某未等人发生殴斗。2015年2月13日上午,林州市公安局合涧派出所民警到合涧镇马军池村侯某甲家中依法传唤侯某甲、侯某丙。在此过程中,遭到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张某甲、侯某丁的暴力阻碍,致使合涧派出所民警郭某甲左踝、左中指部受伤;民警张某乙左眼等部受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甲、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郭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侯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4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侯某甲伙同侯某戊、侯某己(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组织侯某庚、侯某丁、侯某丙等六人持铁钎、撬杠等工具,到林州市合涧镇马军池村侯某未家院门处,公然将被害人侯某未家房屋东侧的地基护岸和石岸撬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财物价值800元。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侯某庚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侯某未的陈述,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张某甲、侯某丁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甲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甲辩称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不构成。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合涧派出所不是依法执行公务,侯某甲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侯某甲没有纠集组织,是自发去掀岸的,800元不够故意毁坏财物的标准,侯某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侯某乙辩称其没有妨害公务。被告人侯某丙辩称其没有见传唤证,民警没有出示证件,其没有妨害公务。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妨害公务无法律依据。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侯某丁辩称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侯某丁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审理查明:(一)妨害公务犯罪事实2014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丙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与同村村民侯某未等人发生殴斗。2015年2月13日上午,林州市公安局合涧派出所民警到合涧镇马军池村侯某甲家中依法传唤侯某甲、侯某丙。在此过程中,遭到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张某甲、侯某丁的暴力阻碍,致使合涧派出所民警郭某甲左踝、左中指部受伤;民警张某乙左眼等部受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甲、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5份证实本案五被告人的身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林)公(伤)鉴(法活)字(2015)297号、298号、3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张某乙左眼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郭某甲左踝部创口,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侯某丙左眼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3.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实合涧派出所于2015年2月13日在侯某甲家执法以及本案五名被告人妨害执法的事实。4.林州市公安局政治处证明证实郭某乙系林州市公安局正式民警;焦某某为林州市公安局见习期民警,二人均在合涧派出所工作。5.合涧派出所传唤证证实公安民警传唤侯某丙等人的情况。6.人民警察证证实张某乙、李某甲系林州市公安局民警。7.瓦块、木板照片印证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丙妨害公务的事实。8.合涧派出所情况说明:2015年2月12日,我所安排布置警力对侯某庚、侯某甲、侯某丙、侯某辛、侯某壬等涉案人员进行传唤,在布置安排时,我们考虑违法行为人可能逃避传唤、拒绝接受传唤等问题,我所安排三组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传唤,特别安排民警张某乙、郭某甲持警官证着便衣、开便车负责在违法行为人住处附近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蹲点守候。9.合涧派出所民警李某甲所书情况说明:我是合涧派出所副所长,2015年2月13日9时许,我和派出所民警郭某甲、焦某某、郭某乙、张某乙及辅警桑某某、李某乙、郭某丙等人到合涧镇马军池村侯某甲家传唤侯某甲及其子侯某丙。侯某甲和侯某丙藏在其家三楼屋脊内不出来,我们依法对其强制传唤,郭某甲、焦某某、郭某乙、桑某某、李某乙五人到楼上劝说无效后,郭某甲弄破玻璃进入二人藏身的屋脊内,在进入屋脊的过程中遭到侯某甲和侯某丙的强烈反抗。后我和张某乙上楼后看到郭某甲坐在屋脊里,双手握着脚踝部位,脚踝处流的血已经将袜子湿透,说是被侯某甲和侯某丙用棍子和瓦打的,桑某某走路一瘸一瘸的,说是被棍子打的。侯某丙左眉上部流血,说是被郭某甲弄破玻璃的碎渣溅到弄破的。将侯某甲及侯某丙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后,郭某乙和焦某某返回侯某甲家取回我们的梯子时,在院子里侯某乙拽住梯子不让搬走,我将侯某乙拽开,侯某乙用胳膊扛我,将我扛的撞到了墙上。侯某甲的妻子路某某、侯某寅、侯某丁、张某甲、侯某己等人也在边上吵闹,侯某寅一直用手机照我们,我从侯某寅手中将手机拿过来,侯某寅便双手揪住我的衣领,将我推搡进厨房内推至墙上碰了几下,张某乙看到后用双手搂住侯某寅想分开我和侯某寅,紧接着侯某丁用胳膊勒住张某乙的脖子往后拉,将张某乙拽至院子中间,侯某己、侯某乙、路某某也上前揪拽张某乙,张某甲用手朝张某乙的头部、脸部及身上抓挠。在侯某丁勒住张某乙的脖子将张某乙放倒在地后,他们全部都停手了。我看到张某乙的脸部和胳膊都被抓破了。后我们将侯某乙和张某甲带回派出所。10.被害人张某乙所书的情况说明:我是林州市公安局合涧派出所民警。2015年2月13日6时左右,我到合涧镇马军池村执行所内布置的任务,我和民警郭某甲身穿便衣负责蹲点守候,我、李某甲、连某某、辅警吕某某等人到侯某戊家中传唤侯某庚,将侯某庚控制后,我和李某甲又配合焦某某等人到侯某甲家传唤侯某甲,经过我们多次敲门,侯某甲家中有人但是不开门,8时多,我和李某甲到侯某辛家传唤了侯某辛。9时左右,我和郭某甲、郭某乙、李某甲又到侯某甲家中,我到场时,侯某甲家的院门已经打开,我们经过所领导的批准可以强制传唤侯某甲等人,我到门口维持秩序,防止不明真相的群众受人挑唆闹事,经过查看,我们发现侯某甲和侯某丙躲藏在其家三楼,郭某甲、郭某乙、焦某某、辅警桑某某等人到三楼强制传唤侯某甲和侯某丙,辅警郭某丙说楼上郭某甲被打了,让我赶紧上去,我从梯子处上去发现郭某甲在搂着侯某丙,郭某甲说自己的脚受伤了,侯某甲和桑某某揪拽在一起。我上前制止侯某甲,后将侯某甲、侯某丙带离,我们到下面时,侯某乙、侯某甲的妻子等人开始辱骂我们,并教唆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拦车辆,侯某甲的妻子躺到车前阻挠警车前行,我们将侯某甲的妻子移开,侯某甲的妻子站起来后,又要冲到车前,我阻拦时被人推倒,我和侯某甲的妻子一起倒地,我打了120救护车,此时我听见侯某甲家院子里面有人吵闹,我赶紧进去发现有人在夺我们的梯子,有名男子在揪拽李某甲,我上去解劝未果,其中一名男子揪住李某甲的衣服将李某甲往厨房推,将李某甲推倒(到)墙上用力猛撞,我上去阻拦并将该男子扯开,有人从后面卡住我的脖子,还有一人用手抓我的胳膊和脸,卡住我脖子的人用力很大,造成我暂时休克,我倒地后大约几秒钟,现场的殴打行为停止,我起身和李某甲、焦某某、郭某乙等人将涉嫌妨碍执行公务的侯某乙、张某甲带走,经查看,我的左眼角被抓伤、右胳膊被抓伤。11.证人焦某某所书的情况说明:我是见习民警。2015年2月13日6时多,我们按照指导员牛松海的安排分为三组,分别到马军池村传唤违法行为人侯某庚、张某丁、侯某癸、侯某甲和侯某丙,其中民警张某乙和郭某甲穿便衣,负责蹲守。我和民警秦某某、辅警曹某某、杨某某、岳某某、张某丙、常某某等人到侯某甲家传唤侯某甲和侯某丙。到侯某甲家,我们先在其家门蹲守一会儿,侯某甲家没有开门,随后民警张某乙、连某某来支援。我们多次上前敲门,没人应答。民警秦某某带违法行为人侯某庚和侯某癸离开,民警张某乙、连某某到侯某壬家支援。此时剩我、郭某丙、吕某某、桑某某、李某乙、郝俊德、郭垚等人在侯某甲家门口,我们搬梯子进入侯某甲家中,其妻子路某某在家中,通往二楼的楼梯口和二楼的窗户、门都反锁着,向路某某宣读传唤证,路某某不配合,告知她依法对侯某甲、侯某丙进行强制传唤,后郭某甲在二楼对侯某丙他们宣读传唤证,侯某甲和侯某丙在阁楼上对民警的劝说制止不理。我和郭某乙爬梯子上到三楼阳台上劝说他们出来,郭某甲和协警桑某某也跟着上去,我和郭某甲拿着传唤证向侯某甲和侯某丙宣读,并劝说他们父子俩出来,但他们始终不出来。我们将窗户一扇玻璃砸破,郭某甲欲从该扇窗户进去,侯某甲拿一根长木棍朝郭某甲腿上乱戳,侯某丙手拿一红色瓦片朝郭某甲脚上砸,该过程中我们始终都有告知他们我们是来依法传唤他们的。随后,郭某甲将另一扇窗户玻璃踢破,从该窗户进去,民警郭某乙从另一扇窗户进去,进去后,侯某丙和侯某甲仍旧不配合,待其他民警上来,我们一起将侯某丙和侯某甲带到楼下。我看到郭某甲脚疼的站不稳,右脚脚踝处流血了,我将他搀扶下去。下到一楼后,侯某甲的家属还阻拦我们,不让离开,路某某躺到车前挡住回所的路,我们将他们拦开以后才带走人。我和郭某乙去侯某甲家搬梯子时,侯某乙、侯某丁、侯某寅等人拦着不让走,李某甲、张某乙、协警郭某丙等人将其拦开,我和郭某乙出去了。出去后听到侯某甲家吵闹,我们再进去时,我看到张某乙被打倒在地,张某乙脸上有抓伤、有几道血痕、脖子上有勒痕,侯某乙、侯某丁、侯某寅、张某甲等人站在旁边。我们遂将张某甲、侯某乙依法传唤到派出所。12.证人郭某丙所书情况说明:我是合涧派出所的一名辅警。2015年2月13日9时许,我和派出所的民警郭某甲、焦某某、郭某乙、张某乙、李某甲、桑某某、李某乙等人到合涧镇马军池侯某甲家传唤侯某甲及其子侯某丙。我们将侯某甲及侯某丙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后,郭某乙和焦某某返回侯某甲家取回我们的梯子。在侯某甲院内,侯某乙拽住梯子不让我们搬走,李某甲将侯某乙拽开,侯某乙用胳膊扛李某甲,将李某甲扛地撞到墙上。侯某甲的妻子路某某、侯某寅、侯某丁、张某甲、侯某己等人也在边上吵闹,侯某寅用双手揪住李某甲的衣领,将他推搡进厨房内将李某甲推至墙上碰了几下,张某乙看到后用双手搂住侯某寅想分开李某甲和侯某寅,紧接着侯某丁用胳膊勒住张某乙的脖子往后拽,张某甲从张某乙后面一直用手打他的头部、脸部,那一群人在边上推搡着,侯某丁将张某乙拽至院子中间把人放倒,他们全部都停手了。张某乙的面部被抓伤,胳膊上也有好几道抓痕。我们将侯某乙和张某甲带回了派出所。13.证人李某乙所书的情况说明:我是合涧派出所的一名辅警。2015年2月13日9时许,我和单位同事到合涧镇马军池村侯某甲家对涉嫌殴打他人的侯某甲、侯某丙依法传唤,其家中有人,(但)敲其家门多次未有人回应,我们请示领导对其依法强制传唤,我们到其家中后,一楼、二楼并未发现侯某甲、侯某丙二人。我们几个人搬着梯子来到二楼上边的阁楼外面,民警郭某甲透过窗户发现了侯某甲、侯某丙,对其宣读了依法强制传唤通知,但其二人不配合,我们破窗而入,郭某甲伸进去腿准备劝其两人配合我们。侯某甲手里拿着一米多长的方木,侯某丙手里拿着一片瓦片,朝着郭某甲的右腿脚踝部砸过去,我看到情况很难控制,和另一个辅警桑某某从中间的窗户进去,侯某甲跑到我面前准备用方木袭击我们,我们将其手中方木夺去。后我们上来两个民警将其带下,带回到我们派出所。14.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我所在的合涧派出所在2014年1月30日接到警情,马军池村的侯某戊、侯某己、侯某甲兄弟三个及他们的子女和同村侯某未因根基地发生纠纷,结果侯某戊等人将侯某未家的根基撬别。我所受理案件后,多次传唤侯某戊、侯某甲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是他们均未到派出所说明情况。2015年2月12日晚,所领导牛松海安排派出所的全体人员明天早上到马军池村传唤侯某庚、张某丁、侯某癸、侯某甲和侯某丙,并分了三组,每组中要求有人穿警服、有人穿便衣蹲守。第二天早上,我和民警郭某乙、辅警先去侯某癸家将侯某癸传回派出所,后我和郭某乙、李志平、张某乙又去传唤了侯某未一方的当事人侯某壬、侯某辛、侯新芹。因为我们早上6时左右到马军池村蹲守,我和张某乙没有穿警服。李某甲所长带领一组去传唤侯某甲和其儿子侯某丙还没有将人传唤过来,我和张某乙到侯某甲家支援李所长他们,到侯某甲家我向侯某甲的妻子路某某宣读了传唤证,派出所其他人员说侯某甲和其儿子在三层阁楼(二层楼起脊)上,之前已劝说他们下来,他们不下来。民警搬了梯子从侯某甲家晒棚处爬梯子上去三层的阳台北,我跟着上去,我们劝他们出来说事,他们没有出来。阁楼上有木扇的玻璃窗户,我们将一块玻璃砸破,准备拔了插销进去,侯某甲用一个木板从里面朝我身上乱戳,侯某丙从里面拿了一块红色瓦片朝我的右脚处砸,我朝里面喊:“现依法强制传唤你们”,他们还是朝我的脚部砸。我踢破了一块玻璃进去,同时民警郭某乙他们也从另一个窗户进去,我们将侯某丙控制住,其他人上来把人带下去了。我进去控制侯某丙之后,看到他的左眼部流血了,怎样伤的我不清楚,另外我的右脚脚踝处和左手指处也有受伤。我们把人带上车后要开车离开,但有村民拦着车不让走,派出所的人将人拦开,我们才走了。我们去传唤侯某丙和他父亲侯某甲时拿着传唤证,向侯某甲的妻子路某某宣读过。我们给侯某甲、路某某、侯某丙处理过几回事情,他们都认识我。15.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2015年2月13日6时40分左右,我带着我儿子侯某丙在二楼房顶的阁楼上听到外面有人敲门,侯某戊给我打电话说:“派出所的人过来了,你不知道事情详情,不要管这事。”过了一会,民警进到我家,我妻子路某某说派出所的人进家了,不让我们下去。有两个民警到二楼房顶上转了一圈下去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派出所民警郭某甲和焦某某、李某乙等几个民警又上到阁楼上,郭某甲未向我们传唤,也没有说明来意先用刀撬窗户,没有撬开,他用脚将窗户踹开,窗户上的玻璃被踹碎了,碎片溅到侯某丙脸上,在他左脸上部处划了一道口子,流血了,侯某丙从阁楼里拿起一瓦戳郭某甲的腿部及脚,我用一块木板向郭某甲的腿部及脚踝处戳了几下,后郭某甲进到阁楼里,随他一起的几个民警进到阁楼里,他们将我和侯某丙带了出去。16.被告人侯某乙的供述:2015年2月13日早上我儿子侯某癸被派出所的民警带走,我看见我弟弟侯某甲家门口停着警车,派出所的民警要将侯某甲、侯某丙带走。在侯某甲家院子里,我看见派出所的民警想搬走梯子,我拽住梯子和一个穿警服的民警,不让他走,他甩开我后,我还想和他说事,但被旁边的另一个民警扯开了,他拽我,我扛了他几下,后在院子里周围的人和民警打架了,具体怎么打的我不知道。我看见他们穿着警服知道他们是派出所的民警。17.被告人侯某丙的供述:2015年2月13日上午,我听到有人敲我家的街门,因为我家和侯某未家生气的事情,派出所处理我们这边的人,对方的人一直没有处理,我觉得是派出所的人来找我和我父亲的,我和我父亲上了三楼,停了一会,我听到外面有梯子的响声,进来两人一直在楼下面找人。又停了一会,有人搬着梯子上了三楼,民警用脚跺开了一扇门窗,他往里面进脚,我和我父亲用手推他的脚,推出来后,他又踢另一块玻璃,玻璃划到了我的左眼部,我脸上流血了,其他玻璃也被踢破,民警进来把我们从三楼上带下来了,我和我父亲被带到了公安机关,晚上我们被拘留了。我们没有听见民警给我们说派出所传唤我们,也没有听见民警做思想工作。踢玻璃的民警是否穿警服我没有看见。民警哪里受伤了我不知道。18.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015年2月13日上午8时许,我看见侯某甲和侯某丙被公安民警从家中带了出来,我进了侯某甲的院里看见民警张某乙正用胳膊勒着我丈夫侯某寅脖子,我上前用手胡乱抓挠张某乙的脸部,同时有一个男子在张某乙身后用胳膊勒住了张某乙的脖子,把张某乙勒倒在地上。我将张某乙的眼睛部位抓挠破了。在场的有我、侯某寅、侯某乙、张某乙和派出所的两三个民警。张某乙倒地后我们都散开了。我知道民警是过来处理2014年1月30日那天侯某甲等人和侯某未家生气打架的事情。19.被告人侯某丁的供述:2015年2月13日上午8时许,我得知合涧派出所的民警正在我叔叔侯某甲家执法,我立马赶到了侯某甲家,合涧派出所民警在侯某甲家门口站着不让外人进入,我站在门口拿出手机对现场情况进行摄像,停了四五十分钟,我看见有两名民警从门口进了侯某甲的家里,站在门口的民警也进去了,我和其他群众进了大门里,我看到有几个民警把楼梯间的窗户弄开,通过窗户往楼梯间里面跳,过来五六个民警让我们退回到大门口。我听到侯某甲家有打破玻璃的声音,停了三四十分钟,警察将侯某甲、侯某丙从家中带出,侯某丙脸上有血,有民警手里拿着两个半块的瓦片,警察将侯某甲和侯某丙押到了车上准备走,我看见我四婶路某某在地上躺着,又看到民警移开路某某后开车离开了,有民警打了120急救电话。看到警察去侯某甲家搬梯子,我和我三叔侯某乙也跟着去了侯某甲家,到院子后我看见侯某甲的家里人正在和张某乙民警、派出所副所长、一个女民警说话,侯某寅拿着手机在一旁照相,派出所的副所长李某甲把侯某寅的手机夺走了,侯某寅向李某甲要手机,李某甲往后进了厨房屋内,侯某寅也进去,派出所的张某乙用手抱着侯某寅的脖子往外拖,我从张某乙后面的肩膀处伸过手往后拽他,我一拽,张某乙躺在了地上,停了不到一分钟,他起来了,派出所的人把侯某乙和张某甲带走了。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2014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侯某甲伙同侯某戊、侯某己(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组织侯某庚、侯某丁、侯某丙等六人持铁钎、撬杠等工具,到林州市合涧镇马军池村侯某未家院门外,将被害人侯某未家房屋东侧的地基护岸(价值200元)和散水(价值300元)撬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1份侯某甲出生于1963年6月30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合涧镇人民政府文件合政(2014)23号、62号文件说明经过查阅1988年宅基地丈量图,实地勘查原来老房屋地基并进行丈量及走访周边群众。侯某未家在拆旧建新时,其房屋地基抬高了1.6米,东墙护坡占用0.9米,房屋整体向西移1.68米,侯某戊家老宅出行通道实际增宽了0.78米,由原来的3.12米增宽为3.9米,侯某未家不存在侵占侯某戊老宅出行道路问题。3.纠纷点示意图证实纠纷地点情况。4.合涧镇马军池村村委会证明证实侯某未的老宅基地新翻盖后往西整体退了1.68米,侯某未现在垒的护岸实际占用0.9米,道路实际增宽0.78米。5.侯某未老宅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四至图证实侯某未家老宅占地及四至情况。6.现场照片证实被毁坏财物的情况。7.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林价鉴(2014)0033号鉴定意见证实:①房屋东地基护岸损失价值200元。②散水损失价值为300元。③路边石墙损失价值为300元。8.证人侯某戊的证言:侯某未东侧护岸和石坡是占用我家老宅院出入的老路,我们去撬侯某未房屋东的护岸和石岸是我和侯某己、侯某甲三人做主的,其他晚辈肯定听我们的。2014年1月30日上午我们到老宅院贴对联时没有了路,下午我们弟兄三人及几个晚辈在上坟时越想越气,我们决定到家取铁钎、撬杆等工具到那里把护坡、石岸给撬坏了,参与人有我和侯某己、侯某甲、侯某庚、侯某寅、侯某丁、侯某癸、侯某丙、侯某卯,年轻人都是听我们老弟兄三人的。9.证人侯某寅的证言:侯某未家在我家祖屋前面,他家翻盖房子时把地基抬上来造成我家祖屋不能通行通水,直接影响我家的房屋安全,我们两家一直有矛盾。2013年大年三十上完坟后,侯某戊、侯某己(我父亲)、侯某甲商议去清理路,我们在侯某戊、侯某己、侯某甲的带领下,把路上的障碍物清理了,后面派出所以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将我们几个拘留了。10.证人侯某午的证言:我和侯某未家是邻居,我家在侯某戊、侯某己等人老宅东边,侯某未家在侯某戊、侯某己家老宅的前面。2014年春天,村委会要硬化村里的路面,侯某未和我们都想着出点钱让村里把我们胡同硬化一下,侯某戊和侯某己他们不同意,说老宅地势低,老宅前面还有一条路,要留下这条路。侯某戊、侯某己、侯某乙弟兄三人从侯学家的东北墙角处挖起,一直挖到侯某未家前面侯某巳家东墙处,挖的沟六七十厘米,后村委会开始介入调解,侯某未家也找人从中调解,但侯某戊、侯某己他们均不接受。2013年除夕侯某戊、侯某己二人带领他们老弟兄几个、侄子辈的十几人到侯某未家撬岸。侯某未家的房子没有占侯某戊、侯某己老宅的地方,侯某未家的房子住里退了很大一部分,把路扩大了一部分。11.证人侯某辰的证言:我家在侯某未家东边住着。侯某未东边新修的岸是2013年7月份,经大队调解,留2.8米的路后,由侯某未家出钱修建的,新建的石岸没有占侯某戊家的路,和老岸在一条线上。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和我儿子侯某未住在一起。2013年5月份、6月份侯某戊带人先后共六次来我家门口挖沟,这条沟从我家堂屋东北角处开始,到侯某巳家房子东南角上。每次都是哪些人过来我也记不清,但我知道有侯某己、侯某戊、侯某乙。13.证人李某丙(被害人侯某未之妻)的证言证实的内容除了和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外,还证实其家和侯某戊老院是前后邻居,中间有一宽3.5米的胡同,其家在拆旧建新时房基地向西移了1.68米,原来进侯某戊家老房子的路宽约1.5米,现在路宽2.8米。2014年1月30日,侯某戊、侯某己、侯某庚、侯某寅、侯某丁、侯某丙、侯某癸、侯某甲、侯某庚的儿子将其家房东边的护岸撬了。14.证人侯某庚的证言:2013年大年三十上午,我去老宅贴对联,看到我家老宅的路被堵,下午我父亲侯某戊、二叔侯某己及四叔侯某甲一起商议此事,说不能被人这样欺负,带着我、侯某丙、侯某癸、侯某丁、侯某寅等九人拿着撬棍、铁锹等东西去将侯某未家东边的石岸及房子东边的一段护岸掀毁了,掀毁的岸是侯某未家垒的,但是他垒的岸在我家的地上。15.证人侯某丙的证言:侯某未家东外墙的岸属于我家进入老房子的出路,他家盖车库影响我家进出老房子。2014年1月30日,马军池村的侯某戊电话通知我带着铁棍、铁锹把同村侯某未家东山墙外的岸撬了,去撬岸的有我、我大爷侯某戊、二大爷侯某己、我兄弟侯某庚还有几个人。16.证人侯某丁的证言:2013年大年三十午饭后,在我大伯侯某戊家,侯某戊、我父亲侯某己、四叔侯某甲提议去把侯某未家门前的路清理一下,后我们到我家老房子(侯某未门前)的路上把岸撬了。17.被害人侯某未的陈述:我家和侯某戊、侯某己、侯某乙、侯某甲四人的老宅是前后邻居,后侯某戊弟兄四人相继搬出去重建新房,老宅无人居住。2009年我家把老屋拆掉,把地基抬高了1米多建成现在的新房。2013年4月我村硬化道路,我家和后面的三家都想把共同走的路硬化一下,侯某戊提出不能硬化道路让我家再把路恢复到2008年以前的状态。我家与侯某戊两家因路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5月7日到6月21日间,侯某戊、侯某己、侯某甲、侯某庚等人在我家院门前多次挖沟,6月21日他们挖沟时我们报了警,合涧派出所处警民警对他们进行了劝解,我们把他挖的沟填平。2013年除夕下午,侯某戊、侯某己等九人突然手提撬杠等物将我家的房屋地基东北角的石头撬松,又将护坡撬坏,我们两家爆发了冲突报了警。我家东边的石岸是我修建的,是为了护我家岸上的老宅。18.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我们早提出侯某未家房东的护坡砌得太宽太高,从封建迷信来说对我们不好,让他们把护坡拆了,但他家不但没有拆还用水泥加固了,2013年大年三十(除夕)下午,我们都去上坟时说到了此事,我和侯某戊、侯某己弟兄三人一致决定去撬护坡,其他晚辈都听我们的话,我们八九个人都回家取了撬杠等工具,一齐赶到侯学家门口,把侯某未家房屋东的护坡和东岸的石头给撬坏了。撬护坡的有我、侯某戊、侯某己、侯某庚、侯某丁、侯某寅、侯某癸、侯某丙、侯某卯。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张某甲、侯某丁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甲伙同他人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侯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因被告人侯某甲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关于被撬毁的石岸(价值300元),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石岸系侯某未所有,故不应赔偿侯某未。关于侯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意见;关于侯某乙、侯某丙及其辩护人、张某甲、侯某丁及其辩护人均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意见,经查,根据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物证,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五名被告人的供述,能确认五被告人明知公安民警执行公务,而采用暴力方法阻碍执法,扰乱了公共秩序,五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林州市合涧镇马军池村村名委员会的证明,鉴定意见,证人侯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侯某未的陈述,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能确认侯某甲伙同他人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事实,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护、辩解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二、被告人侯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三、被告人侯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四、被告人张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五、被告人侯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六、被告人侯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人侯某未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张献英审 判 员 赵晓明代理审判员 郭威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绍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