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站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站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7年1月23日出生。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焦中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段丹丹、刘魏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3日6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焦作市佳华网吧趁收银员郜某某睡觉之际,将其红色单肩挎包盗走,内有现金1000元,赃款已挥霍。2、2015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焦作市中站区吸完毒品后,二人窜至焦作市海洋网吧实施盗窃。被告人赵某某踩好点后,张某某将被害人崔某某的黑色挎包(包内有现金2486元)和玫红色联想S850t手机盗走,张某某分给赵某某500元现金,随后二人返回吸毒,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退。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89元。3、2015年7月21日7点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焦作市悠悠网吧,将被害人郭某某的黑色苹果4手机盗走,被害人发现后将被告人赵某某现场抓获。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综上,被告人盗窃三次,涉案金额共计46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被害人郜某某、崔某某、郭某某的陈述,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焦价鉴(2015)01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盗的黑色苹果4手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海洋网吧的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个人的量刑建议为六或七个月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退赔被害人郜某某1000元。三、责令被告人赵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退赔被害人崔某某3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