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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赵永华与纪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华,纪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华被执行人纪永林本院受理的赵永华与纪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纪永林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赵永华借款2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国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叶玉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