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8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湖南亿诚投资有限公司与傅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亿诚投资有限公司,傅斌,谭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86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亿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傅斌被执行人谭义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9日向傅斌、谭义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傅斌、谭义斌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傅斌、谭义斌的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仇园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