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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大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桂军与王凤学、孟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军,王凤学,孟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大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李桂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勇,居民。被告王凤学,农民。被告孟卫,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李桂军与被告王凤学、孟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军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孟卫所有的苏H×××××号五菱商务车予以查封。原告李桂军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孟卫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二、对原告李桂军的苏H×××××号奥迪汽车予以查封,查封��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付礼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大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