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家民与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接待寺社区严巷甲庄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家民,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接待寺社区严巷甲庄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家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接待寺社区严巷甲庄组。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接待寺社区严巷甲庄组。负责人:陈超民,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陈家民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接待寺社区严巷甲庄组(以下简称甲庄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家民申请再审称:(一)国家由于建设需要征用土地,使部分农户丧失了承包耕种的土地,但其并没有丧失对所在村民委员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利。征用土地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征用,不是对承包该土地农户的土地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均有获得土地补偿的权利。(二)国家对农转非人员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贴,并逐月领取生活费,无其它附加条件。一、二审判决认定农转非人员领取补贴必须上交1亩土地,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要收回承包户的土地经营权,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二是承包户全家已转为非农业户口。但陈家民只是1人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现仍居住在原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陈家民已于2000年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案外人鲁其宏,陈家民认为其并未将原承包的全部土地转让,其中1.58亩系被政府征用,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陈家民通过“农转非”已经不再具有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故其基于原承包经营合同要求甲庄组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陈家民要求甲庄组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依照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陈家民主张其只是1人转为非农业户口,而非全家,且仍居住在原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家民通过“农转非”已经脱离原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领取了国家给予的补偿,理应上交土地,因其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法交回土地,甲庄组按照组里统一标准扣除其相应费用,一、二审判决据此而未支持陈家民的诉讼请求也无不当。综上,陈家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家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祥代理审判员 杜三军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江亮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