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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0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诉前保全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0132号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齐小飞,董事长。被申请人:胡贤华,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袁中转,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因与被申请人胡贤华、袁中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胡贤华、袁中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温馨雅居3幢602室,舒城县城关镇春秋北路万福庄园莲花苑L-10#201室,舒城县城关镇万福庄园牡丹苑12幢门面(108、109、110、111号商铺),舒城县千人桥镇三汊河街道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本行资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贤华、袁中转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温馨雅居3幢602室,舒城县城关镇春秋北路万福庄园莲花苑L-10#201室,舒城县城关镇万福庄园牡丹苑12幢门面(108、109、110、111号商铺),舒城县千人桥镇三汊河街道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本兵审判员  朱学祥审判员  胡勤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樊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