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牌调确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幼芳、陈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幼芳,陈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牌调确字第258号申请人:陈幼芳。委托代理人:寿可,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永。委托代理人:陈家栋。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幼芳与申请人陈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冠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幼芳与申请人陈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陈永应赔偿申请人陈幼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000元,款定于2015年12月5日前付清;二、申请人陈幼芳放弃其余请求,双方就本次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耀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