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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红光与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光,赵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33号原告刘红光。委托代理人张亚辉,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涛。原告刘红光诉被告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全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光诉称,2015年2月15日,被告赵涛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并当场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4月15日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涛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及被告赵涛的户籍信息各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10万元钱及被告的基本情况。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为有效证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2月15日,被告赵涛向原告刘红光借款100000元,约定2015年4月15日还清,被告赵涛给原告刘红光出具了借条。到期后被告赵涛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赵涛借原告刘红光10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赵涛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刘红光偿还借款,并从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红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5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赵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全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