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40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顺遂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顺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方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