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9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鲁建与重庆市合川区三汇胡林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建,重庆市合川区三汇胡林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553号原告鲁建,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三汇胡林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星寨村,组织机构代码L0131482-1。负责人胡朝凡,该煤矿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鲁建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三汇胡林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之前,本院已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了本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三汇胡林煤矿诉本案原告鲁建劳动争议案【(2015)合法民初字第09444号】。本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均对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川劳人仲案字(2015)第1438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三汇胡林煤矿起诉在前,故应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鲁建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史俊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