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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意溪信用社与文淑玲、吴銮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意溪信用社,吴淑玲,吴銮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意溪信用社。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坝街(即运输综合楼)。代表人:苏玉国。委托代理人:吴健生,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泽桂,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淑玲,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吴銮英,女,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意溪信用社诉被告吴淑玲、吴銮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意溪信用社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0元,由原告潮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意溪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谢泽芬人民陪审员  刘俊明人民陪审员  丁彩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谢奕玫 来自: